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03民初2052号
原告:***,男,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5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