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童立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2351号
原告***,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童立丽,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吉林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源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童立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3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次施工轻包工合同》(人工费),施工后共欠一百多名农民工工资1351165.70元,多次索要未果,多次上方互相推托,无奈,诉讼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据实依法给予评判,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351165.70元,诉讼费用及旅差费用由被告承担,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状首部列明的原告为***,尾部列明的起诉人为***、、***等120名农民工,故认定本案原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80元(缓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