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生,现住临洮县洮阳镇滨河东路甘肃金洲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工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