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794号
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7号第三单元19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4587858XX。
法定代表人;杨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星,系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4600831K
法定代表人:刘玉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4271835元,承担利息350000元,合计4621835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2000000元,剩余2621835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二、原告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19元,减半收取242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09.5元,由被告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2420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4651044.50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480000元,下剩案件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7月开始每月25日前履行50000元,于2022年12月25前履行案件款300000元,下剩案件款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二、若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前未履行300000元,或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未将案件款全部付清则由被执行人以4165242.51元为基数承担30%的违约金。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恢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