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3563号
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7号第三单元19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4587858XX。
法定代表人;杨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星,系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4600831K
法定代表人:刘玉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4271835元,承担利息350000元,合计4621835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2000000元,剩余2621835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二、原告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19元,减半收取242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09.5元,由被告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24209.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案件款共计4651044.5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场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天涛
书 记 员  蒲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