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793号 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7号第3**19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4587858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州区南环路润泽庭院西门C段商铺三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28165元,利息14700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345585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果被告逾期支付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原告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10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855元。 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55585元院。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24日,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4.2022年4月24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2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本院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甘州区南环路润泽庭院西门C段商铺三层调查被执行人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9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5558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