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空2行)
(2018)甘11财保31号
(空1行)
申请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2号2单元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7号第3单元1906室,现住地址:甘肃省兰州雁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暂住临洮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暂住临洮县。
申请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拒不支付房款为由,于201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以上共计价值不超过10008763.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以保险单号62001800013456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饰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
以上合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08763.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双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空三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