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9021行审55号
申请人: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定安县黄竹镇南金居委会**二队/div>
法定代表人:陈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综执决字[2019]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人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县独栋木屋、一间高压变电房,一个停车场、一间一层平台、一间一层会展中心、一间一层水上餐厅、一间一层厨房、一间一层包厢、一间一层仓库;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县木屋、两间两层木屋。以上建筑物总占地面积6914平方米,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套用定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第定安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该地为基本农田3253平方米,商品林1522平方米,乡村建设用地1018平方米,后备林地158平方米,一般耕地963平方米,现状为旱地3338平方米,有林地368平方米,村庄111平方米,其他园地2802平方米,果园29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达定综执告字[2019]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定综执听字[2019]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同年2月2日申请人作出定综执决字[2019]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被申请人期限七日内自行改正位于××县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县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配备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位于××县符合规划的木屋别墅;4、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占地面积3253平方米(4.88亩),共计罚款人民币46848元;按非法占用的林地每平方米50元罚款,占地面积1680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84000元;按符合土地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占地面积111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555元;按符合土地规划范围内农用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占地面积907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9070元;按符合土地规划范围外农用地每平方米80元罚款,占地面积963平方米,共计罚款人民币77040元;五项共计罚款人民币17066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9日作出定综执催字[2019]2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经催告后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第四项义务。2019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综执决字[2019]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四项内容。本院于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破坏基本农田、改变林地用途和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人作出的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缴纳罚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予强制执行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定综执决字[2019]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四项;
2限被申请人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170665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168958元,合计33962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