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6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覃甲权,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
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定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丘标,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119号5013房。
法定代表人:陈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覃甲权、***因与被申请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海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木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1民初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覃甲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本案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是土地权属纠纷,不能免去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授权给桐木公司进行清理,原审判决认为桐木公司对涉案财产进行清理,是系高速公路公司授权,相应的责任应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清理行为毁灭了证据,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已经损毁属于无法鉴定的情形,只要求再审申请人举证是不公平的,应由被申请人分担本案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尽到处理拆迁房屋及青苗赔偿的义务,导致财产损失,再审申请人请求赔偿35万元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赔偿再审申请人财产损失。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认为有错误而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1民初第80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向两再审申请人赔偿损害胡椒、***、槟榔、花梨木、钢筋、柠檬、橙子、竹子造成的经济损失275647元;3.依法判决两被申请人赔偿违法拆除两再审申请人位于***文明路495号房后至西边30平方米猪栏的经济损失3万元,拆除围墙高2.5米×长25米=62.5平方米×150元=9375元,以及损坏周边30株槟榔经济损失9120元,被申请人拆除再审申请人30平方米伙房经济损失3万元,合计78495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高速公路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已经过调查,地上附着物都是在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外,是再审申请人侵占了高速公路公司的土地,高速公路公司多次要求再审申请人清退,再审申请人不予理睬。后来高速公路公司张贴公告要求再审申请人自行清理,否则高速公路公司将清理附着物,再审申请人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2.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举证责任仍在再审申请人,该条款并没有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所以高速公路公司认为原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正确的。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覃甲权、***提起本案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桐木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再审申请人擅自占用高速公路公司的土地种植农作物,高速公路公司多次要求再审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再审申请人不予理睬,高速公路采取措施维护自己权益是正确的,且在采取措施前也尽到了告知义务。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桐木公司也不存在连带责任。2.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没有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提起再审。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覃甲权、***提起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定安县国土局颁发的定安国用(1996)字第157号国用土地使用权证,涉及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高速公路公司所有。覃甲权、**梅在未经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地上种植农作物和建构围墙、猪圈等,经高速公路公司公告通知该地的使用人限期拆除清理后,覃甲权、***仍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清理,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尽到提前告知义务,高速公路公司委托桐木公司进行清理并无不当。故覃甲权、***请求高速公路公司、桐木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综上,覃甲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覃甲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罗葵
审判员周果果
审判员符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