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彰武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人民大街53-2-6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彰武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公松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