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1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彰武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人民大街53-2-6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彰武县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公松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