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占荣、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33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牛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职务:经理。

被告:滦平县水务局,住所地滦平县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程秀杰,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00元,减半收取计93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