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高向宇与*占荣、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257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占荣,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牛圈子沟牛西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992860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滦平县水务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3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与***占荣、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占荣、被告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拖欠原告工程款9000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8年11月末交工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2、被告滦平县水务局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滦平县水务局作为发包人将滦平县安纯沟门乡西***村给水工程发包给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后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占荣,2018年6月20日***占荣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滦平县安纯沟门乡西***村给水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工程施工采取大包形式,包公包料,工程款900000.00元于工程完工后支付。施工合同签订后,***带着工程队开始施工,到2018年11月未工程全部完成,并交付验收,工程完成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但一直没有支付。因该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被告承德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占荣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责任,滦平县水务局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盼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原告提供的***占荣的信息无法找到***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芬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