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执异18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矿建路与光明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申彦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施庄村。
法定代表人:翟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邯郸仲裁委员会(2018)邯仲裁字第0273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邯郸仲裁委员会(2018)邯仲裁字第0273号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邯郸仲裁委员会(2018)邯仲裁字第0273号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武安市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邯郸仲裁委员会(2018)邯仲裁字第0273号裁决申请。
审判长  刘海明
审判员  董果芳
审判员  王树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