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00194-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磁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英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