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康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03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晓波翟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予平单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康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邯郸市祥龙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欢乐水世界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冀040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道方
审 判 员 王 然
审 判 员 王继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郭 强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