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18号
原告:泰安万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名关镇施庄村。
法定代表人:翟晓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涛,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万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联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万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万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10元,由原告泰安万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栋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和法锐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