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蒲玉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5639号
原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俊平、杨孟华、蒲玉秋及第三人向贤风、向贤建、向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20元,已减半收取32710元,由原告重庆渝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荣慧 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 人民陪审员  **鹏
书 记 员  李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