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9679号
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旭治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郭麟
书记员 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