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3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5301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保证金等2738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亦未调查到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过程及结果,并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标的:0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