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众利建材经营部、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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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4329号
原告:湖州南浔众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勤裕村北门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B5GBG2L。
经营人:吕建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冯逸,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7078R。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州南浔众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南浔众利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91元,由原告湖州南浔众利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姜海波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普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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