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6644号
原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海科
代书记员 叶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