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越财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6780号之一

原告:浙江越财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1014928D。

法定代表人:胡根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7078R。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

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HYLJ4U。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

被告: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汇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880239393。

法定代表人:孙兴。

原告浙江越财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越财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财产保全费79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浙江越财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任伊丽

书 记 员 俞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