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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2444号
原告:钱瑞花,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俭剑,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林,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7078R。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爽,女,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工。
原告钱瑞花与被告周文林、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钱瑞花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瑞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瑞花负担。
审判员陈郑旭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夏慧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