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毛姣女、毛清芬、毛佩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1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毛姣女,女,195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毛清芬,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毛佩芬,女,1982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毛君贤,男,1951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13/15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祥。
被执行人: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姣女、毛清芬、毛佩芬、毛君贤与被执行人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