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1991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0MA3MTAQW5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九曲片区C-3地块中海社区7号楼1-1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144987078R)。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