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234号
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498707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3987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月26日,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0元,减半收取9430元,由原告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