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3049号
原告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3787111002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144987078R)。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峰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3年11月1日
撤诉时间
2024年1月12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615元,减半收取4807.50元,由原告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