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良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象执民字第1513号
申请执行人:***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0元,并支付执行费5756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