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永昌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昌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泽生,男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永昌旺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泽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5执10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张   建   明
审  判  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
二 O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赵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