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明珠商务楼408室。

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申请执行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因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3月22日、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鲁1702执774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鲁1702执77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一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2021年3月16日,本院对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认同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潘建丽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