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5738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明珠商务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吴登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西街777号贵和商务宾馆318室。
法定代表人:宋一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等同价值财产。申请人已购买财产保全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等同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继续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孔令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