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575号之二
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万象城B2栋23007室。
法定代表人:吴登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鲁1482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执保4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名下银行存款294840元。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48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文磊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