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执39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万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20458156。
法定代表人:吴登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5月18日生,住菏泽市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45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