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576号 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万象城B2栋23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204581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