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97号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被申请人: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1471号。
法定代表人:贝治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 慧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万思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