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21民初1806号
原告: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1471号。
法定代表人:贝治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挽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