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

原告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30民初58号
原告: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地质十一队北院北门内路西侧*楼*层*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林峰,系该医院院长。
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黄河北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常林峰,系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孟红,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家属区***号,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