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地质十一队北院北门内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林峰,系该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黄河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常林峰,系该中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的银行存款23973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