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

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与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申2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常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中心董事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某,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与被申请人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姬芳担任审判长,王国平主审,孙成宇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的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姬芳
审判员王国平
审判员刘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吉 睆
书记员 张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