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被执行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常林峰。
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林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风陵渡开发区中心医院名下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运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