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泷煌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795号
原告:福建省泷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LYUMXY。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杨龙军,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泷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泷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76元,减半收取10738元,由原告福建省泷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以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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