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5907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钟法路与江滨路交叉口龙宝花园2幢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927471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465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福建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闽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6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晟
书 记 员 黄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