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宁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13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宁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宁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宁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宁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2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