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25民初40号
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地址:甘肃省*县*乡*村*社*号。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地址:甘肃省*市*小区*号楼****室。
被告:甘肃省临夏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2262531317,地址:临夏市中天健6号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临夏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