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3民初425号
原告: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
法定代表人:李治刚,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工业园区月光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贺广平,总经理。
原告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业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通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露 露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