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21民初824号
原告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占 杰
法官助理刘 静 书 记 员 白 秉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