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21财保1号
申请人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30994元。担保人阳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3099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30994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174.97元,由申请人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生祥
书记员 郑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