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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1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青海尧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在在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以130994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130994元),期限为1年。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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