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2833号 原告: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以“我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3017元,由原告青海志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龚煜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